電動式振動試驗臺可以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多次試驗,而一臺被測試的產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中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同一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結果的可比較性,我們要求環試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復性。這也就是說,環試設備用于被試驗產品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對于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是同樣的。
產品進行振動試驗的目的在于確定所設計、制造的機器、構件在運輸和使用過程中承受外來或者自身的振動而不到破壞,并發揮其性能、達到預期使用壽命的可靠性。隨著對各大類產品可靠性要求的提高,作為可靠性試驗關鍵設備的電動式振動試驗臺發展顯得越來越重要。
用于振動式驗的電動式振動試驗臺從其激振方式上可分為三類:機械式電動式振動試驗臺、電液式電動式振動試驗臺和電動式振動試驗臺。從振動設備的功能為分,可分為單一的正弦振動和可完成正弦、隨機、正弦加隨機等振動試驗和沖擊試驗,所以振動試驗設備是是您提高產品質量可靠性的試驗機。
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是由計量檢定部門依據技術監督機構所制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提供保證。為此,必須要求環境試驗設備能滿足檢定規程中的各項技術指標及精度指標的要求,并且在使用時間上不超過檢定周期所規定的時限。如使用非常普遍的電動式振動試驗臺除滿足激振力、頻率范圍、負載能力等技術指標外,還必須滿足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橫向振動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到精度指標的要求,而且每次檢定后的使用周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必須重新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