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溫恒濕機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
一臺恒溫恒濕機可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多次試驗,而一批被測試的檢測樣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環境試驗箱中進行試驗,為了保證同一批試樣在同一試驗規范所規定的恒溫恒濕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結果的可比較性,必然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復性。這也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施用于被試驗產品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對于同一試驗規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恒溫恒濕試驗機等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環境條件的可重復性是由計量檢定部門依據技術監督機構所制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提供保證。為此,必須要求電子電器行業用戶選購恒溫恒濕機能滿足檢定規程中的各項技術指標及精度指標的要求,并且在使用時間上不超過檢定周期所規定的時限。如使用非常普遍的電動振動臺除滿足激振力、頻率范圍、負載能力等技術指標外,還必須滿足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橫向振動比、臺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精度指標的要求,而且每次檢定后的使用周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必須重新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恒溫恒濕機環境條件參數的可測控性:
容積的選擇:將檢測試樣產品(電子電器、元器件、組件、部件或整機)置入恒溫恒濕氣候環境試驗箱進行試驗時,為了保證被試產品周圍氣氛能滿足試驗規范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恒溫恒濕機工作尺寸與被試產品外廓尺寸之間應遵循以下幾點規定:
a)被試產品的體積(W×D×H)不得超過試驗箱有效工作空間的(20~35)%(選用20%)。對于在試驗中發熱的產品選用不大于10%。
b)被試產品的迎風面積與該斷面上試驗箱工作室總面積之比不大于(35~50)%(選用35%)。
c)被試產品外廓表面距試驗箱壁的距離至少保持100~150mm,(選用150mm)。
上述三點規定實際上是相互依存和統一的。以1立方米正方體箱子為例,面積比為1:(0.35~0.5)相當于體積之比為1:(0.207~0.354)。距箱壁100~150mm相當于體積之比為1:(0.343~0.512)。
任何一臺恒溫恒濕試驗箱及其它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是可觀測的和可控制的,這不僅是為了使環境參數限制在一定的容差范圍之內,保證試驗條件的再現性和重復性的要求,而且從產品試驗的安全出發也是必須的,以便防止環境條件失控導致被試產品的損壞,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目前各種試驗規范中大體要求參數測試的精度不應低于試驗條件允許的誤差的三分之一。